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河北省政府组成部门。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北大街118号。本厅集行政许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于一体,以“便民利民,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目标,承诺“进一个门办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大厅于2008年7月正式运行。
行政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标准,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拟定全省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本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冀就业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负责外国在冀设立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管理;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冀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拟定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五、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本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及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六、拟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及省级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七、拟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办法;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八、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公费医疗管理政策,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九、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全省性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地方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十一、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涉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人事处
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规划财务处
综合计划处
就业促进处
人力资源市场处
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农民工工作处
劳动关系处
工资福利处
养老保险处
失业保险处
医疗保险处
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农村社会保险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劳动监察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一处、二处
外专局
纪检监察室
公务员局综合处
公务员局职位管理与任免处
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处
政务大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大厅于2008年7月正式运行
具体情况如下:
1、受理项目(12项)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2)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6)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7)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8)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9)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10)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11)民办学校以捐款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12)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2、基本运行模式
大厅采取“一站式办公、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一站式办公”,以窗口为龙头,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在大厅实行集中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办好后由窗口交服务对象;“阳光下作业”,每个窗口实行公开承诺制,由大厅实行集中受理制和投诉制;“规范化管理”,即进入大厅人员管理、项目管理实行制度化、程序化。
3、运行机制
政务大厅业务工作实行“五公开”服务: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办理情况公开。“二件式”办理:大厅窗口受理的服务项目,根据情况按受理件、不予受理件两种类型办理,属于不予受理事项的给予明确答复。
4、窗口单位职责
①集中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业务;②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政策咨询,介绍行政许可事项办文规范、办事程序和业务流程等;③提供网上录入、查询服务;④为到行政服务大厅的办事人员和单位提供受理结果;⑤对服务项目办理全过程进行督促、协调、催办;⑥接受办事人员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5、工作守则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文明礼貌,热诚服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精通业务,高效便捷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密切配合,精诚团结
统计公报
2002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02年,全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入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两个确保成果得到巩固,养老、制度更加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为促进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贡献。
一、劳动就业
城镇就业压力增大。2002年,全省总人口6734.60万人,从业人员3286.56万人。其中,第一产业1662.59万人,第 二产业874.11万人,第三产业749.86万人,分别占全部从业人数50.59%、26.60 %和22.81%。全部从业人员 中,城镇从业人员为653.85万人,比上年减少50.33万人,减少7.15%。其中城镇单位在岗职工494.73万人,比上年减 少24.48万人,减少4.7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中,国有单位377.67万人,城镇集体单位45.00万人,其他经济单位72 .06万人,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分别比上年末减少25.11万人和7.43万人,其他单位增加8.06万人。2002年全省城镇 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146.89万人。到年底,全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2.16万人?登记失业率3.6%,比上年同期上升0.4个百 分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2002年,中央和省相继召开了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得到保障。2002年全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共有下岗职工 34.96万人,其中本年新增11.38万人,本年减少10.45万人,年底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有下岗职工24.51万人,已全部签订 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2002年全省再就业服务中心共有9.76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27.9%。2002年底全省 社区就业实体、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达到7738个,比上年增加2151个,就业人员总数达22.88万人,本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3.58万人。为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全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共使用再就业资金9.80亿元,其中,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费支出6.69亿元,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支出2.68亿元,基本上确保了在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步伐加快,职业介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2年全省职业介绍机构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有了新的提高,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年底,全省各类职 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108.46万个,全年求职登记人数143.35万人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开展职业指导72.20万人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成功就业65.52万人次,其中下岗职工5.22万人次。职业介绍成功率为46.0%。职业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初步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不断加强、技校调整改革工作成效显著。到年底全省共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8.29万人,其中就业训练机构19.87万人,技工学校1.17万人,社会力量办学7.25万人。全省共培训劳动预备制学员3.08万人。全年有17.98万人接受了职业技能鉴定。到年底全省技工学校有169所,比上年减少25 所。调整后技工学校的结构、专业和布局更加合理,培训实力和培训质量明显提高。2002年全省技工学校共招生2.64万人,比上年增 长28.8%,在校生达到5.47万人。毕业生2.37万人,其中有2.02万人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二、社会保险
(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2002年,全省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基本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到年底,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为401.75万人,离退休人员134.09万人。其中,本年新增参保职工11.02万人。比上年增加6.41万人,增长5.0%。全省全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76.14亿元,其中清理回收上年欠 费6.02亿元,全年应发养老金95.20亿元,实发95.20亿元,基本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2002年全省企 业参保职工的月人均缴费工资为688元,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608元,养老金替代率为88.4%。到2002年末,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86.96万人,管理离退休人员19.98万人,全年实现扩面5.41万人,征缴养老保险费22.14亿元,征 缴率为93.8%。清理往年欠费0.88亿元。发放养老金22.24亿元,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为100%,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7. 0%。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整顿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到年底全省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231.24万人,享受养老 待遇人数为3.56万人,积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4.80亿元。
(二)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到2002年底,全省11个设区市、省直全部单位和137个县(市、区)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改革,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县市、区比上年末增加18个。全省基本医疗参保人数达到330.43万人,其中,在岗职工257 .40万人,退休人员73.02万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52.15万人和15.04万人,覆盖率达到58.0%。全省全年收缴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16.28亿元,其中,统筹基金8.9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0.28亿元,其中,统筹基金6.08亿元。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作用明显增强。2002年底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488.61万人,其中,企业单位369.34万人,事业单位11 9.00万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7.45亿元,其中征收失业保险费7.0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1.8 %和10.0%。全省 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为4.59,比上年增长8.0%,其中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2.85亿元,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1.24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结余13.73亿元。全省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4.15万人,比上年增加3.5 4万人,增长33.3%。全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6.81万人,同比增长18.5%。到年末,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7. 21万人。
(四)工伤、
2002年,全省有7个设区市和136个县(市、区)开展了工伤保险试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46.73万人,全年征收工 伤保险费3875.30万元,有3101名伤残(含职业病)职工和199名因工死亡职工获得了补偿。全省有9个市区市开展了职工生育 保险,参保人数达95.38万人,全年征收生育保险费1878.00万元,支出1535.34万元,全省有8354名职工享受了生育 保险待遇。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初步形成,基金管理得到加强。成立了河北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拟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 金监督举报暂行规定》,全省普遍开通了社保基金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制度,继续对被挤占挪用的 基金进行清理回收,自2000年10月开展社保基金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情况清查以来,全省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社保基金1.43亿元,其 中清理回收1998年4月以后发生的挤占挪用基金3319.10万元。
三、劳动工资
城镇职工工资水平提高。200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504.03亿元,比上年增长10.0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10032元?比上年增长 14.91 %,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6.55%。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继续深化。2002年,全省有231户企业建立了岗位工资制度,4260户企业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111户国有企 业经营者参与了年薪制试点,11个省辖市全都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2002年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四、劳动关系
推进劳动合同和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到年底全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达到3.10万份,涉及职工514. 70万人。全省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7%。全省全年有0.76万名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增加,立案处理略有下降。全省各级劳动争议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074件,其中劳动争议仲裁立案42 09件,比上年下降15.1%,涉及劳动者1.56万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26件,涉及职工1.06万人。全年审结案件4194件,其中仲裁裁决2144件,全年审结结案率96.3%。
五、劳动保障法制与监察
劳动保障立法迈出新步伐。出台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等地方条例 和政府规章。开展了创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示范单位活动,命名香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16家监察机构为示范单位。
2002年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了民工权益保护检查活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情况检查活动。全省监察用 人单位4.37万户,涉及职工458.41万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1.10万份,督促1724户用人单位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清退 童工176人,受理群众举报专查结案率达到91.4%。春节期间主动检查农民工相对集中企业8026个,涉及劳动者64.93万人,受理投诉举报案件2040起,涉及劳动者17.43万人,为3.32万名劳动者追讨拖欠工资3678.90万元。同时,各级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通过开展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审等形式,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工资指导线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将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
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为20%;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经济效益好或增长较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当不低于上线;经济效益较好或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当不低于中线;其它企业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下线。省属经济效益较好的煤炭、钢铁、化工、金融、趸售县电力企业应当在上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因不可抗因素达不到上述工资增长要求的企业,需按隶属关系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三、全省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两个月内,企业要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要合理安排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增长比例,收入差距比较大的企业,优先保障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实施情况列入厂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工资指导线是对企业工资发放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工效挂钩和工资集体协商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提取进行管理的方法,要做好不同管理办法的衔接。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工资来源,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增加协商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工资结余列支,不足部分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通报制度,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定期予以预警通报。今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对2007年省重点跟踪监控企业的工资增长情况实施监控(名单见附件1)。省重点跟踪监控企业要认真填报《2008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表》,于2009年3月底前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六、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经营者收入联系起来,企业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调增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七、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尤其要把非国有企业和经营者作为宣传重点,使他们了解工资指导线的意义、目的和方法,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纳入企业经营班子考核内容。
八、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工资宏观调控的重点是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快速增长。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确定的工资宏观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企业加快职工工资增长速度。决不允许以不给职工增加工资、拖欠工资为代价换取所谓“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每年开展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情况的检查,促进工资指导线切实落实到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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