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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环境保护局(介绍)

海丰县环境保护局

      海丰县环境保护局位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是海丰县人民政府组成机构之一。

      机构设置

      海丰县环境保护局,为海丰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设4个内设机构:人秘股、生态保护与监测科技股、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挂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股牌子);海丰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为海丰县环境保护局直属正股级行政机构;海丰县环境监测站为局的下属事业单位。

      各内设机构、属下直属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人秘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本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纪检、监察、审计、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本县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科技股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综合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绿色社区、企业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与其他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调查评估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调研与拟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管理股

      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组织起草环境保护综合性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建议,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控制股

      依法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减排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县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外应急计划;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承担县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反辐射恐怖袭击。

      海丰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为海丰县环境保护局直属正股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能:指导、监督、协调全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县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指导全县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依法拟订全县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监察分局

      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审批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

      环境监测站

      1、对本县相关的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2、对本县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测定;3、参加制订本县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4、负责本县环境质量评价,参加编写本县环境质量报告,编制本县环境监测年鉴;5、负责本县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6、参加本县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7、做好县政府环保责任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中有关项目的监测及材料汇总上报;8、负责审批项目的“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与监测和特殊性环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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